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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天池水怪的真正面目 [打印本頁]

作者: s0801037    時間: 2009-9-22 09:35 PM     標題: 天池水怪的真正面目

近百年來“水怪”的傳說始終是一個懸而未解的謎題。無論是蘇格蘭的尼斯湖,還是我國的長白山天池、新疆的喀納斯湖以及四川的列塔湖等等,“水怪”出沒的傳說一直不絕於耳,卻又始終撲朔迷離、難辨真偽。 在科學氣息濃郁的21 世紀,應該不會有誰輕易相信神鬼的謬論,可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發生著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無法解釋的怪事。在我國已有多處水域發現水怪之事,那些目睹過水怪的人,除了驚奇還有恐懼,那些肇事的湖水也因此披上了神秘的面紗,那麼這些水怪到底是什麼,目擊者都看到了什麼……
長白山天池"水怪"
天池水怪其實可能是一種類似“翻車魚”的海洋魚類。長白山天池是活火山,與日本海臨近,極有可能有一條通往日本海的隧道,所以翻車魚就從隧道進入天池,這不是沒有可能的,又因為長白山天池是活火山,湖地有火山活動,礦物質豐富這為翻車魚提供了食物,同時火山活動使湖地溫度溫暖,所以適合翻車魚生存,但最重要的是,最近的水怪目擊照片和錄影顯示,水怪有打轉的習慣,它還可以越出水面,這都與翻車魚極其相似,所以,水怪極有可能是翻車魚。
備註:翻車魚小檔案
翻車魚長得很離奇,它體短而側后,背鰭和臀鰭相對而且很高,尾鰭很短,看上去好感被人用刀切去一樣。因此,它的普通名稱也叫頭魚。
  翻車魚游泳速度緩慢。它生活在熱帶海中,身體周圍常常附著許多發光動物,它一游動,身上的發光動物便會發出明亮的光,遠遠看去像一輪明月,故又有“月亮魚”之美名。翻車魚這種頭重腳輕的體型很適宜潛水,它常常潛到深海捕捉深海魚蝦為食。
  翻車魚既笨拙又不善游泳,常常被海洋中其他魚類、海獸吃掉。而它不致滅絕的原因是所具有的強大的生殖力,一條雌魚一次可產3億個卵,在海洋中堪稱是最會生孩子的魚媽媽了。
  翻車魚遍布世界各大洋,我國沿海有3種翻車魚,即翻車魚、黃尾翻車魚、矛尾翻車魚。
它們的任何一個卵發育成成熟的個體的機會極小,相當一部分不能受精(體外受精)而死亡,即使成功地受了精,也會在某個發育階段為掠食者所食,或死於其他不測事件。多多的產卵量是適應高高的死亡率。為了保持大小穩定的種群,每兩個親代平均應有兩個子代發育成熟才行。
基於同一規律,如果受精能得到保證,胚胎和幼體發育能有照顧,那麼動物就可少產卵。
如與牡蠣同屬一類的淡水蛤,精子由水中進入外套腔,受精卵可保存在外鰓腔(又稱育兒囊)中發育,這樣有幾百個卵就可以保證正常繁衍了。
和鯽魚、翻車魚同是魚類的刺魚(又稱三棘刺魚,1869年,Guichenot發現于我國長江),雄性個體能用水草造成一鳥巢似的巢,招引雌魚進去產卵,雌魚產完卵,雄魚立即在卵上排精,受精率高,而且雄魚守護著巢,並不斷在巢口鼓動它的鰭,使新鮮水流流過受精卵,供氧孵化。如此照顧周到,自不必產許多卵了
翻車魚小新聞:
http://www.soso.com/q?w=%B7%AD%D ... amp;sosobutton.y=13
作者: 王虹沅业    時間: 2010-6-22 07:43 AM

请《人民公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韩波不作为欺压香港百姓
1、2005年8月25日,莱茵公司就以下‘邹红’(时任莱茵公司财务负责人)、‘邹淑英’(工程公司“黑一建”深圳公司负责人,邹红之母)、‘邹锐’(接受赃款公司“深圳环运达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人,邹红之弟)等诈骗犯罪事实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
(1)假借“深圳安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捏造不存在的工程合同,非法侵占公司资产5,425,567元。假借“企欣公司“名义,贪污公司50万元。
(2)直接将公司用于莱茵工业园建设的贷款,伪造文件,时任公司‘邹红’将公司资产1169.8万元转给公司财务的弟弟邹锐,并提出现金839万元。
(3)在诈骗公司资产后,‘邹红’等人利用伪造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空白支票,空白介绍信等,对外开立空头支票等进行对外活动,进行诈骗。
(4)‘邹淑英’也侵占莱茵公司向“黑一建”支付的工程款,侵占公司金额1,766,599元等等7项控告。
上述案件的主管警官为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三大队‘韩波’。
2. 在得不到任何回复后,2006年9月11日,莱茵公司就上述案件委托广东高超律师事务所再次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主管警官为四大队‘廖海生’。然而,在三天后,此案的主管警官又转回三大队‘韩波’。
3. 莱茵公司于2006年9月8日致函时任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李洪朗’,请求就上述报案进行回复,但得不到任何回复;
4. 莱茵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委托广东高超律师事务所致函深圳市公安局,希望加速办案,但得不到任何回复。
5. 莱茵公司于2006年10月12日致函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就‘韩波’拒绝办案和接待律师一事请求三大队‘韩波’回避,但是得不到任何答复;
6. 莱茵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致函深圳市公安局,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严重不作为一事反映情况,但是得不到任何回复;
7. 2007年1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通知莱茵公司,认为2005年8月25日提出控告“没有事实依据”,不予立案。
8. 2007年2月5日,莱茵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提出行政复议,与2007年2月13日得到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的复议决定。
9. 2007年2月5日,莱茵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督察处,请求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敦促经侦局重新审查案件,至今没有答复。
10. 2007年2月5日,莱茵公司致函深圳市政法委‘李锋’书记,请求重新审查此案,至今没有答复。
参考法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 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 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需要立案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予以立案。 立案后,经过侦查、破案、侦查终结等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构成犯罪的,该“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中明确“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163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 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 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作者: s0801037    時間: 2010-6-22 01:46 PM     標題: 騎士之怒~~!!!

法克-[敢在我的貼子上亂搞...]-魷


小心你變成下邊的小貓

[ 本帖最後由 s0801037 於 2010-6-22 01:5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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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Orc    時間: 2010-10-13 10:36 AM

翻车鱼不生活在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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