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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封ID:桂源庭 [打印本頁]

作者: s0801037    時間: 2010-6-14 08:46 PM     標題: 請封ID:桂源庭

他不停在灌水,干擾正常運作  (^oAo^)
作者: fossilshk    時間: 2010-6-15 12:33 AM

ok 解決了
作者: s0801037    時間: 2010-6-15 12:26 PM

大人英明~~~
作者: 王虹沅业    時間: 2010-6-22 08:50 AM

请《人民公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韩波不作为欺压香港百姓
1、2005年8月25日,莱茵公司就以下‘邹红’(时任莱茵公司财务负责人)、‘邹淑英’(工程公司“黑一建”深圳公司负责人,邹红之母)、‘邹锐’(接受赃款公司“深圳环运达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人,邹红之弟)等诈骗犯罪事实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
(1)假借“深圳安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捏造不存在的工程合同,非法侵占公司资产5,425,567元。假借“企欣公司“名义,贪污公司50万元。
(2)直接将公司用于莱茵工业园建设的贷款,伪造文件,时任公司‘邹红’将公司资产1169.8万元转给公司财务的弟弟邹锐,并提出现金839万元。
(3)在诈骗公司资产后,‘邹红’等人利用伪造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空白支票,空白介绍信等,对外开立空头支票等进行对外活动,进行诈骗。
(4)‘邹淑英’也侵占莱茵公司向“黑一建”支付的工程款,侵占公司金额1,766,599元等等7项控告。
上述案件的主管警官为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三大队‘韩波’。
2. 在得不到任何回复后,2006年9月11日,莱茵公司就上述案件委托广东高超律师事务所再次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主管警官为四大队‘廖海生’。然而,在三天后,此案的主管警官又转回三大队‘韩波’。
3. 莱茵公司于2006年9月8日致函时任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李洪朗’,请求就上述报案进行回复,但得不到任何回复;
4. 莱茵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委托广东高超律师事务所致函深圳市公安局,希望加速办案,但得不到任何回复。
5. 莱茵公司于2006年10月12日致函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就‘韩波’拒绝办案和接待律师一事请求三大队‘韩波’回避,但是得不到任何答复;
6. 莱茵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致函深圳市公安局,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严重不作为一事反映情况,但是得不到任何回复;
7. 2007年1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通知莱茵公司,认为2005年8月25日提出控告“没有事实依据”,不予立案。
8. 2007年2月5日,莱茵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提出行政复议,与2007年2月13日得到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的复议决定。
9. 2007年2月5日,莱茵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督察处,请求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敦促经侦局重新审查案件,至今没有答复。
10. 2007年2月5日,莱茵公司致函深圳市政法委‘李锋’书记,请求重新审查此案,至今没有答复。
参考法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 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 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需要立案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予以立案。 立案后,经过侦查、破案、侦查终结等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构成犯罪的,该“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中明确“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163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 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 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作者: s0801037    時間: 2010-6-22 11:46 AM



QUOTE:
原帖由 王虹沅业 於 2010-6-22 08:50 發表
请《人民公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韩波不作为欺压香港百姓
1、2005年8月25日,莱茵公司就以下‘邹红’(时任莱茵公司财务负责人)、‘邹淑英’�� ...
樓上的灌水王...請求大人DELETE他的ID .....干預我們講場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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